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郝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和2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一、人工繁育的小老虎是否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即除非该类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为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不以犯罪论处。本案中涉案动物为虎,虎是我国一级保护动物,因此收购、运输、出售人工驯养的虎,仍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
二、陈某、郝某构成何罪?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从李某处购买了小老虎死体一只,系"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再指示郝某通过快递邮寄给他人出售赚取差价,系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郝某具体负责邮寄该快递,系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经鉴定,涉案小老虎死体价值人民币50万元,系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分别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强调,无论是出于食用、药用还是交易目的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都为法律所明令禁止。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存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或者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三有"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均涉嫌犯罪,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