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养老院摔倒后死亡,家属起诉养老院索赔48万元被驳回

2022-08-17 17:15     北京日报客户端

老人在养老院摔倒后死亡,家属起诉养老院索赔48万元被驳回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人在养老院摔倒,家属送医后死亡的合同纠纷案件。家属认为养老院未能第一时间送至医院救治,未尽相应义务,要求养老院赔偿丧葬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院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且老人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故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年事已高,因子女工作忙不能随时陪伴、照料,于2020年7月住进了福康养老院(化名)。2021年11月某日早上,周某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养老院及时通知了家属。家属到达后到中午将周某送至医院救治,但终因心肌梗死于次日死亡。

周某的家属认为,周某家人委托养老院照顾周某,周某摔伤后,养老院未在第一时间将周某送至医院就医,而是在家人接到养老院通知、赶到养老院后,由周某家人送至医院就医,耽误了就医时间,养老院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据此,周某家人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万余元。

福康养老院辩称,养老院每半个小时查房一次。当天早晨7点给周某送餐时,未发现异常。7点40分左右再次查房时,护理人员发现周某在房间内摔倒,立即电话通知了周某家属相关情况,8点30分左右周某大女儿来到养老院,养老院就此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周某大女儿与周某在房间内交谈近两三个小时,周某的大女儿也没有认为周某需立即送医的紧急情况。10点40分周某的二女儿来到养老院,直至中午,周某的两个女儿才将老人送至医院就医。周某是次日因自身疾病而死亡,所以养老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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