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0万彩礼新婚3个月离世,公婆求儿媳退12万遭拒,法院:返6万(2)

2022-08-03 14:58     山东高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财产。苏某与被告赵某结婚前,二原告向被告支付80000元存单和120000元现金属于为缔结婚姻目的而给付的彩礼。

因苏某去世,苏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二原告作为给付彩礼的主体,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给付的彩礼。考虑到,苏某与赵某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苏某的父母年事已高,劳动能力逐渐减弱,按照农村养儿防老的风俗,苏氏夫妇将来的赡养问题也会受到影响。

同时,苏家人为儿子结婚支出的彩礼,作为农村家庭来讲,数额的确也不少。另外,被告赵某作为苏某的妻子,二位原告的儿媳妇,在苏某病重住院期间及下葬时,被告的相关行为造成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冲突及心理纠葛。故法院判决被告赵某返还原告6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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