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本地一男子3次强行进入原出租屋处,侵犯、猥亵女房东获刑7年

2022-07-15 15:51     腾讯

湖南本地男子3次强行进入原出租屋处,侵犯、猥亵女房东获刑7年 

上海松江,一男子三次强行闯入原出租屋处,侵犯前女房东获刑七年!男子包某搬离某小区4楼出租屋时,因东西遗落在原出租屋处,遂在没有通知原房东的情况下,私自去取回。在取东西的过程中,包某意外发现原出租屋处,只有女房东一人居住在此。

随后包某在其隔壁栋高层新出租屋处,多次偷窥前女房东并确定其系一人独居时,心生歹意。遂于去年10月6日凌晨,携刀从楼下爬入原出租屋处,欲强行与女房东发生关系。过程中,女房东以自己怀孕为由,阻止包某。但仍然被包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按理说,包某离开后,女房东应该立即报警才对。但其却轻信包某答应以后不再干扰其生活的承诺,故没有报警。

不曾想,包某次日晚上,便又强行闯入女房东家中,而包某这次非法入室的原因是要对女房东身份证信息和电话信息,进行拍照。理由是怕女房东不遵守承诺选择报警。

不可思议的是,女房东此时仍然没有醒悟,并在包某离开后,既没有和他人说起此事,也没有选择报警求助。

最终,女房东为自己的懦弱付出了代价。10月16日晚,包某用同样的方式第三次进入原出租屋处,虽然女房东的房间门已经反锁,但包某并没有因此而放弃,遂强行踹开女房东的房门后,再次对其实施了猥亵行为。

这一次,女房东终于鼓起勇气报警求助。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将包某抓获归案。随后法院对包某三次强行入室的行为,以三条罪名进行评价:

一、包某第一次强行入室,构成强奸罪

刑法规定,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并欲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关系的,不论是否得逞,均构成强奸罪,但行为人因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可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情节。

换而言之,虽然包某第一次强行入室最终只是实施了强制猥亵行为,但由于其主观目的是想与女房东发生关系的,因此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故应当评价为强奸罪。

《常见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在有期徒刑4-6年确定基准刑。但具有犯罪未遂情节的,可减少基准刑40%以下。

据此,法院以犯强奸罪(未遂),判处包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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