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天睡觉,晚上进山⋯⋯5人团伙10余天盗掘“龙骨”525.2公斤(2)

2022-07-15 11:01  光明网

金某明等人介绍,盗挖期间他们一共休息了4个晚上,2个晚上是因为疫情原因道路设卡口他们无法外出,还有2个晚上是因为他们的作案工具被盗了,特别是发电机被盗,这让他们不得不停工再购买发电机。

准备收手时被警方抓获

他们一边挖一边卖给马某珍,到了3月9日,一共挖了500多公斤的"龙骨",8.9公斤的"龙牙"。

白天睡觉,晚上进山⋯⋯“夜行者”团伙盗挖“龙骨”525.2公斤

"按照和马某珍的约定,我们挖出来的'龙骨'和'龙牙'分别以每公斤30元和260元的价格卖给了马某珍,520.9公斤卖了17698元,马某珍扣过面包车钱、加油钱等费用,实际付给我15398元。" 金某明说。

这些非法所得按照之前的约定,5人平分每人拿到3000余元。

钱到手后,他们算了一笔账,发现"利润"不好,抛去买盗挖工具等的支出,大家拿到的钱所剩无几,甚至"赔钱"了。5人商量了一下,觉得不划算,决定不干了。

3月10日晚上,他们开车到洞内将所有工具搬回住处,当晚顺便挖了4.3公斤"龙骨",准备第二天从灵台县返回宁夏。

就在当晚,接到群众举报,灵台县公安局民警到金某明等人租住的出租屋内将其抓获,还没来得及出手的4.3公斤"龙骨"也被警方扣押。

据金某明等人的房东介绍,租房的这5人白天睡觉,晚上出去挖土龙骨,住了有15天时间就被警察带走了。

白天睡觉,晚上进山⋯⋯“夜行者”团伙盗挖“龙骨”525.2公斤

灵台县公安局当晚对金某明等5人进行了审讯,5人对他们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交代了马某珍等其他涉案人员,公安机关顺藤摸瓜将马某珍等其他涉案人员一并抓获,斩断了一条盗掘、盗卖"龙骨"的非法利益链。

法官提醒

盗挖古生物化石是犯罪

金某明等人在供述中表示,他们挖的"龙骨"是牛、驴、马等动物死后形成的普通骨头化石,具有止血功效。

事实上,经甘肃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站对扣押的4.3公斤"龙骨"进行抽样鉴定,鉴定评估意见为:所挖"龙骨"为受国家保护的古脊椎动物肢骨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7月5日,此案开庭审理期间,5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均认罪认罚。一些被告人当庭称,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法庭宽大处理,今后再也不做违法的事情。

据悉,刑法明确规定,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此案的主审法官介绍,被告人金某明等人明知盗挖的是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仍然未经批准擅自盗挖,违反了文物保护法规,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灵台县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判处5名被告人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分别被判处8个月至6个月不等、缓刑一年的有期徒刑。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盗掘古化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