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1年6月24日经滦平县检察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此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1年7月20日向滦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此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滦平县检察院作出的2021年8月18日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公民生命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实施故意杀人罪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