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诉侵权一审被判赔2万

2022-07-07 13:59     九派新闻

《我不是药神》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诉侵犯著作权:致歉并赔偿2万元

7月5日,张列白与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坏猴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发布。

《我不是药神》使用他人摄影作品被诉侵犯著作权:致歉并赔偿2万元

图片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据悉,坏猴子公司为电影《我不是药神》(以下简称涉案电影)的出品公司。根据判决书,原告张列白诉称,被告坏猴子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电影中,使用了其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照片作品,侵害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网络信息传播报酬权。

对此,被告坏猴子公司辩称,涉案作品标识有"Aperlink"字样,应属于上海熠晨齐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差异明显;即使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与涉案作品具备同一性,被告的使用行为亦属于合理使用;原告张列白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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