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起草人:深圳的一项重要举措,生前预嘱让死有尊严(2)

2022-07-06 13:58  民法牛杨立新

对于这个地方立法的规定,我想说三点意见。

第一点,生前预嘱体现的是《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的生命尊严权。我们原来在生命权的内容上,只说包含生命安全维护权,写《民法典》的时候,加进了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生命尊严维护权。人享有生命尊严权,就是要保护自己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一个人生的尊严自己很难实现,主要靠他的父母来进行保护,因为他自己没有办法决定怎么去生才能保护他的尊严。但是,对于死的尊严,每个人都能自己决定,有能力实现死的尊严。维护死的尊严有一个重要方法,就是设立生前预嘱。就是说,通过设立预嘱,让自己在生命结束之前的这个最后阶段,能够自己平静地、有尊严地走向死亡,走完自己的一生。这样,他只要生前作出这样的预嘱,在他临终之前,医院就有责任,他的近亲属也有义务,来维护和实现他的预嘱。所以,通过立法确认临终决定权,就是在实现《民法典》规定的对死的尊严的维护。

第二点,为什么叫生前预嘱,而不叫遗嘱呢?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民法规则。区别在哪里呢?遗嘱要在人死后才发生效力,它是一个单方意思表示,一定要等到遗嘱人死后才生效。生前预嘱也是一个单方意思表示,但不是在死亡后生效,而是在他死亡之前的一段时间生效,所以叫预嘱而不叫遗嘱。这两个单方意思表示之间的最重要区别,就是遗嘱在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生前预嘱在预嘱人还没有死亡之前,到了临终之前,病入膏肓,实际抢救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的时候生效。

第三点,确认生前预嘱的法律效力最重要的意义,首先是尊重自然规律,一个人总是要死的,现在医学有各种手段,在一个人临死之前能采取各种延命措施,让他活得更久一些,但病人可能要遭受痛苦和折磨,还要花很多的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每一个人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志结束自己的生命,而不去经受这些痛苦和折磨。其次,要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一个人有生前预嘱,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那就是有效的,在其生效后,任何人包括医院都要尊重他的意思表示。最后,《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每个人对于自己的权利都有一个自我决定权。生前预嘱就是行使自我决定权的重要表现,而且是对自己的生命权、生命尊严的自我决定权。

从这些方面来看,深圳特区医疗条例第78条规定临终决定权,确认生前预嘱有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是落实《民法典》规定的维护人的生命尊严的重要举措。我相信,这样的地方法规还会影响到很多地方作出这样的立法,使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生前预嘱来实现自己的死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