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最终成交价格并不理想】
对此,李女士表示原告小刘所说的代为宣传、带看房屋、议价这些事项确实是存在的,最终也成功成交了,之前也签过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1%的中介费。
因为急于出售,虽然小刘帮忙议价,但最终的成交价格并不理想,这套别墅从委托到出售一共才花费8个月,相比于其他豪宅成交时间而言,算是非常短的。
结合整个交易过程中小刘作为房产经纪人对于交易的参与度、贡献度,总额31万元过高了,总额15万元较为合理。在和小刘的后续沟通过程中,已经提过减价的方案,小刘没有提异议,起诉前就已经付给小刘10万元,诉前调解时又付了小刘5万元,小刘的诉请没有道理。
【法官:变更后的合同,应依约履行】
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详细查看双方之间聊天记录后发现,小刘多次向李女士夫妇催讨剩余的21万元中介费,李女士夫妇则明确表示结合小刘工作量,再付5万元比较合理,小刘没有提出异议,而是给李女士发了自己的银行卡号,并催促尽快转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当按约履行,但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应当视为小刘与李女士双方经过协商已经变更了之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中介费。李女士应当按约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及时支付剩余中介费5万元,但是直到本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李女士夫妇才支付5万元,显然属于逾期支付。
经过法官的释明,原告小刘认可当时因为自己急需用钱,所以确实同意了李女士的提议。李女士也表示愿意再付1万元,作为逾期付款的补偿。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李女士支付给小刘1万元后,小刘撤诉。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应当秉持诚信,依约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