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斜眼看人”被打成轻微伤,律师称“或存违规办案情况”(3)

2022-06-17 14:55     网易

此外,"答复函"中还称,高先生夫妇对鉴定结论存在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办案民警建议其向晋中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或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第二次伤情鉴定。因高先生夫妇二人未能对第二次鉴定机构做出选择,未能提供第二次伤情鉴定结论,昔阳县公安局遂依据2021年6月15日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高先生做出的轻微伤鉴定结论,对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任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鉴定结论不存在偏袒对方的问题。

律师:不符合24小时出具伤情鉴定规定,或存在违规办案情况

6月14日,大象新闻记者根据高先生提供信息向昔阳县公安局督查大队进行求证,接线的男性工作人员表示需要问下领导再进行回复,但始终未能接到相关回复。记者于15日、16日多次致电晋中市公安局宣传处,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15日,记者致电晋中市公安局政治处,接线的男性工作人员表示宣传处工作人员出差不在办公室,会将记者的采访来意转达宣传处。截至记者发稿前,并未收到宣传处的相关回复。

对于高先生的经历,公安机关在处理问题时是否存在问题,记者采访到了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商业刑事部主任秦明律师。秦明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对于伤害类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本案案发时间是2021年5月25日,而根据高先生所说,委托鉴定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对此,秦明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委托鉴定程序不符合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规办案的情况。

对于高先生认为应当将本案定为寻衅滋事罪,秦明律师解释说,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犯罪类型,其客观表现形式为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从形式上看,本案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并且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的结果,符合寻衅滋事的客观标准。但是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还要考虑案发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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