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女职工退休年龄的最新规定

2022-06-06 14:13     潇湘晨报

案例介绍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申请监督案件。为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民事检察部门组织了一场听证会,邀请3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的听证员参加。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听证员也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发表评议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不支持用人单位的监督申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采用公开、透明的办案方式,减少了社会的对立和矛盾,扩大了民事检察的社会影响,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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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案,我们来看看,有哪些知识点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问:"女职工退休年龄"到底是50周岁还是55周岁?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企业干部,女年满五十五周岁退休。企业工人,女年满五十周岁退休。即:在管理岗位的,按照干部退休年龄和条件执行;在生产岗位的,按照工人退休的年龄和条件执行。

浙江省的具体规定是,根据国发〔1978〕104号规定、《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解决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5〕103号)、《浙江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浙劳政〔1996〕70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是: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问:如果是女干部,但想与女工人一样50周岁就退休,是否可以?

答:根据浙劳政〔1996〕70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聘用到干部(技术)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工人退休;原干部聘用到工人岗位连续工作满一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根据本人自愿,也可按干部退休。

问:是否为干部(技术)岗位如何认定?

答:根据浙劳政〔1995〕103号、浙劳政〔1996〕70号相关规定,浙江省在认定女职工的岗位时,采取的标准是"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内,原工人身份聘用到干部(管理)岗位,或被聘用为专业技术人员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原干部身份聘请到工人岗位连续满一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

问:劳动权益如何保护呢?

答:根据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女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劳复〔1998〕29号)规定,干部选择工人年龄退休,或工人选择干部年龄退休的,必须由职工本人在年满50周岁时作出明确选择,选择后应严格按选定的退休年龄执行,中途不能变更。劳动者有选择按55周岁或者50周岁退休的权利,用人单位若是直接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就剥夺了劳动者自行选择55周岁或者50周岁退休的权利,是违反规定的。那么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权益究竟该如何寻求保护呢?

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解决劳动争议,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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