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妹妹卖掉两智残哥哥的6套房给儿子还债,还拒付生活费(2)

2022-05-17 10:00     潇湘晨报

申请人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甲、李乙的合法权益,因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李甲、李乙所在社区也出具证明表示同意变更监护人。

△图源网路 图文无关

法院:侵害被监护人利益,妹妹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院查明,安置给李甲、李乙的6套房屋,均由李丙经手与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现6套房屋均被他人占有,其中一套房屋被转移至他人名下后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处置。

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而李丙在庭审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而处分财产,应认为李丙的行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判决,撤销李丙为李甲、李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王某为李甲的监护人,指定李某为李乙的监护人。

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院:返还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在变更监护人后,新的监护人作为李甲、李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拱墅法院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4件,请求确认4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和李丙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拱墅法院对其中一案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李甲、李乙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权。该权利为合法的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李丙作为李甲、李乙当时的法定代理人,将安置给李甲、李乙的房屋予以处置,严重侵害李甲、李乙的利益,其因此所订立的合同,对李甲、李乙不发生效力。

同时,法院又查明,房屋占有人(买受人)在购买房屋前,已经充分知晓购买案涉房屋在合同效力、合同履行上均存在重大风险,因此在合同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上,对可能存在的效力风险、履行风险均作了诸多安排,还安排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人员作为担保人,以分散风险。在付款对象上,也有违普通合同的履行方式,向合同外人员进行付款,应认定其并非善意买受人,其不能因此取得房屋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占有人(买受人)从案涉房屋内迁出,并将该房屋交付给李甲、李乙;房屋占有人按每年2万元支付李甲、李乙占有使用费,从2017年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李丙对房屋占有人应承担的占有使用费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除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房屋,拱墅法院还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帮助李甲、李乙取回了被李丙擅自处理的其余3套房屋。

法官说法

关于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顺序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一般情况下,在不存在前一顺序监护人或者前一顺序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时,后一顺序监护人才有资格成为法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李丙作为李甲、李乙的监护人,将安置给二人的共6套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进行处置,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故,本院依法撤销李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其他亲属为其二人的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本案是撤销前一顺序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第四顺序监护人即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为监护人的案件。"该案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特殊群体,诉讼能力弱,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法院为其指定新的监护人并追回房屋,体现了法律对于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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