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女儿女婿名下,双方约定房子归父母居住,为更安心居住,父母要求办理居住权登记,女儿不同意,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09年,70多岁的李某夫妻出资购买了位于广州越秀区的一套房屋,登记在女儿和女婿名下。
李某夫妻与女儿、女婿签订了《购房协议》,约定:房屋产权归属女儿和女婿,使用权归李某夫妻直至两人均去世时止。案涉房屋购买之后一直由李某夫妻居住使用。
民法典颁布后,为能安心居住在案涉房屋,李某夫妻要求女儿协助其到广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登记。女儿表示同意父母继续使用案涉房屋至两人终老,但不愿意办理居住权登记。李某夫妻遂将女儿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女儿、女婿协同李某夫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期限从居住权登记生效之日至李某夫妻死亡之日。
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李某夫妻与女儿、女婿之间的《购房协议》真实有效,现并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已解除或变更, 本案系因该协议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