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失足女伪造孕检单,向男子索要2万元营养费

2022-05-03 15:27     身边的刑法

男子假冒失足女伪造孕检单,向男子索要2万元营养费,如何评价?

关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会传播性病,梅毒,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卖淫嫖娼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男或女以自己的身体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严重污染社会风气,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同时,因卖淫嫖娼行导致的严重刑事案件屡有发生。我们在谴责这些社会不良风气的同时,更应当约束自身的行为,洁身自好,就没有那么多麻烦事发生。以下结合一则真实案件,谈谈看法,敬请阅读和指导。

【简要案情】2021年3月,江苏苏州,三名零零后年轻人肖某、杨某和其女友王某,组织起了一个拥有四、五名失足妇女的卖淫团伙,肖某等三人平时在网络上寻找目标,然后介绍给失足妇女,完成非法交易后,按比例分成。

2021年3月23日,郭某通过以上途径,经肖某介绍,与17岁的失足女杨某,以4500元的价格完成了交易。

大约二十天后,肖某等人利用掌握的信息,冒充失足女杨某,谎称怀孕,还伪造了医院的检查报告单,要求郭某支付2万多元营养费,郭某信以为真,同时也因为担心其嫖娼的事情败露,便按要求给其支付了2万多元。

不久后,肖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该案也随之浮出水面,真相大白(案例源自中国检察网)。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

肖某、杨某及其女友王某涉嫌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固定场所的组织卖淫嫖娼活动,如利用旅馆及其他场所;二是无固定场所的组织卖淫嫖娼活动,通过其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嫖娼。

根据两高《办理卖淫案件解释》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的,卖淫人员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

本案中,肖某、杨某及其女友王某组织四五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涉嫌组织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另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组织卖淫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肖某等三人组织17岁的杨某从事卖淫活动,应按组织卖淫罪,对肖某等三人从重处罚。

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又介绍卖淫的,应按组织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介绍组织以外的人从事卖淫的,应按组织卖淫罪与介绍卖淫罪,两罪并罚。

肖某、杨某及其女友涉嫌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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