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内进账千万元,女方起诉分钱为何被驳回?(2)

2022-04-07 15:54     北京日报客户端

在缺乏证据证明小方对大额收入具有相当贡献的情况下,无法认定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认定小方无权对存款主张分割。

宣判后,小方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期间,小方撤回上诉。

法官指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由民法典规定的各项财产的总和。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动产等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大幅攀升,新形式、新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不断增加,导致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常会对某项特定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争议,关于财产性质的认定往往会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什么样的财产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要遵守哪些基本的原则?

法官分析,一般来说,对于某项财产权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应遵循取得时间原则和夫妻协力原则。所谓取得时间原则是指一般来说,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非一方人身专属的财产或财产权益,原则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协力原则指的是夫妻一方获取财产的行为,与另一方的"协力"密不可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凝聚了配偶一方的贡献。该贡献可以是"直接贡献",即一方为取得财产付出的劳动或金钱等,也可以是"间接贡献",即一方为了让对方有充足时间精力投入工作而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小孩等,这也正是确认夫妻共同财产的法理基础所在。

法官说,取得时间由于较为客观、明显,实践中当事人对此争议较小,法院也普遍以此作为划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依据。夫妻协力原则属于蕴含在夫妻共同财产概念中的法理基础,往往容易被当事人忽视。但事实上,夫妻协力原则属于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特别是在认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性质上。

审判实践中,对于当事人有关夫妻共同财产性质认定的争议,除了结合取得时间来判定以外,还应当认真分析作为共同财产中所应蕴含的夫妻协力,特别是在大额财产的性质认定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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