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同居9年分手 男方索还5万彩礼 法院:还金戒指就行

2022-04-04 10:10     潇湘晨报

男方与女方确立恋爱关系后不久,男方给了女方那边39000元的彩礼款及一枚金戒指。最后两人没有登记结婚,男方想要回彩礼钱。但这段恋爱关系持续了9年多,双方一起生活也有8-9年,许多日常开销都是共同承担。这些账要怎么才能算清楚呢?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男方算账彩礼钱还剩3万9,女方称同居八九年早一起花光了

男方梁某作为原告,提供相关证据,算出了这样一笔账:

2012年5月,男方梁某与女方魏某通过微信结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3年12月10日,魏某提出一枚金戒指的要求。梁某母亲于是买了一枚当时价值2178元,8.25克的金戒指,并在相门时将其交至魏某母亲手里。

2013年12月13日,魏某提出要彩礼5万元,梁某母亲便将相应钱款直接汇入魏某父亲银行卡内。3天之后,魏某回门,给了梁某5千元。

2021年1月,魏某给了梁某1万元,不久后梁某又帮魏某还了4千元。因而算下来,魏某还欠梁某3万9千元。

对于以上款项,作为被告的魏某都认。但同时她补充道,两人一起生活了8、9年,彩礼钱早就用于双方生活、购物及居住开销了。而且魏某还曾为梁某维修车辆、还信用卡,花钱为他办事找关系,这些支出算下来都有7、8万元,还加上为梁某治病又花了有5万多元。

法院判决:女方还金戒指就行了

经审理,法院对梁某提供的双方金钱往来予以认定。同时也查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就开始了同居生活。梁某和魏某居住在双方父母家中,期间日常开销都是由两方共同承担,一部分花销由父母接济。

2021年因梁某涉嫌犯罪,两人分居。2021年10月5日,魏某提出分手,梁某接受。

此外,约从2019年起,梁某患上肌张力障碍,并使用肉毒素进行治疗。

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是当事人之间以登记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支付另一方的财产。若登记结婚这一目的未得以实现,接受婚约财产的一方有义务将所接受的婚约财产返还给对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具有明显的目的性和风俗性。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原告因订婚给被告一条金戒指、50,000元彩礼,考虑到原、被告订婚后同居生活八九年时间,居住在双方父母家中,日常生活也有父母接济情形,对于被告名下信用卡原告也承认使用过也偿还过款项,且被告现身患疾病,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不应予以返还;关于金戒指应否返还问题,金戒指亦属于借缔结婚姻为名原告赠与被告的财物,系附条件的赠与,在原、被告未登记结婚的情形下理应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返还金戒指本院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魏某返还梁某金戒指,驳回梁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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