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保管不善,由公安机关赔偿也没啥问题。而且此案最终是因为公安机关取证违法导致证据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未能给黄志坚定罪,等于存在过错,让公安机关赔偿不冤。
我们聊聊黄志坚贩卖、运输毒品案本身的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黄志坚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9688.2100克、麻古100粒,判处死刑。
最终被判无罪,是因为这个案子存在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将非法证据排除后,认定黄志坚犯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判决黄志坚无罪。
此案的非法证据是黄志坚的讯问笔录。黄志坚一共有12次讯问笔录,但是只有第二次是认罪供述。这份有罪供述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黄志坚有罪。但是,这份有罪供述的讯问笔录的记载内容以及时间与同步录音录像记载内容不一致,缺乏可信性。而且黄志坚身上有伤,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性。笔录的合法性也存疑。所以,法院才将这份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