厮打过程中,吴某某面部右额皮肤被陶某某用金属垃圾斗砸伤。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面部单条创口长度 4.5cm 以上,构成轻伤二级。2021 年 3 月 25 日,陶某某赔偿医药费等共 68000 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陶某某故意伤害吴某某的身体,导致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鉴于本案陶某某系初犯,依法构成坦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相对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