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宫外孕手术后起诉前男友索赔9万,被告:我可能是替罪羊(2)

2022-03-28 15:31     潇湘晨报

诉讼中,依据陈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陈女士因右侧输卵管壶腹部妊娠(流产型)致右侧输卵管切除后缺失,评定为九级伤残。

陈女士起诉称,何先生为了追求舒服、快感,要求她不要采取安全措施。发生性关系后,2020年4月17日,她发现身体疼痛难耐,被医院告知是宫外孕,需要立刻进行清宫手术,并且需要切除单侧输卵管。她将此事告知何先生,但对方却说经济能力有限,不能支付人流手术的医疗费,情况紧急,该手术的医疗费最终由她的父亲支付完毕,她对此感到心寒又无奈。

对此,何先生辩称,宫外孕,在医学上发生概率是极低的,在法律上属于意外事件。"女人的输卵管有两个,切除一个输卵管,对生育造成的影响是很有限的,临床医学上仍可正常生育的。从医学角度上,手术切除了一侧输卵管后,还有另一侧输卵管是可以怀孕的。"

他还认为,陈女士手术住院4天期间,他全程陪同原告,承担主要照料义务,从道义角度,他对陈女士是不遗不弃的,尽了能力范围内责任。双方自由恋爱,恋爱时间长达二年多,2020年4月意外发生宫外孕和实施切除手术后,在后续的半年左右时间,双方一直维持良好的情侣关系,没有任何不愉快情况。直至2020年年底,他发现陈女士经常外出饮酒,甚至跟第三方男子出轨,才导致双方分手。"后来我回忆起她各种不检点行为,很怀疑她的宫外孕是否与我有关联,我可能成了一个冤枉的'替罪羊'。"

法院:不存在过错,酌情赔偿3万损失

顺德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庭审时,原、被告表示偶然也有不带避孕套,现原告陈女士不能证明导致受孕的该次性行为有明确不同意不带避孕套,故应为双方同意,在此也不能认定被告需产生责任。而原、被告均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自愿发生性行为各有愉悦,男女一方均不对另一方构成侵权,也不存在过错,陈女士不能以何先生有过错为由而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现法院综合分析,本案导致陈女士切除一侧输卵管一定程度上影响作为女性的生育能力和心理影响,最后评定九级伤残损害较重的情况,决定需由何先生分担损失。陈女士损失数额合计22万余元,虑酌定由何先生分担损失3万元(不再另行扣减被告已支付的费用)。一审判决被告何先生向陈女士赔偿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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