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嫖娼被拘10天,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索赔14万被驳回

2022-03-26 13:54     九派新闻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男子嫖娼被拘遭公司开除后索赔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10年4月2日,邵某入职被告公司后被安排至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8000元。2020年3月,邵某被调岗,月平均工资调整为6000元。邵某与公司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2年4月1日止。

2021年2月3日,邵某被警方传唤协助调查,并于当晚被拘留,后于2021年2月13日解除拘留措施。被拘留期间,邵某利用仅有一次的通话机会通过父母向公司请假,但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邵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故要求以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333元为基数,按年限11年计算赔偿金。

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征得管理员同意并办理书面手续。邵某母亲确实给被告的管理人员邓某打过电话,但没有告知请假原因,也没有说明请假天数,邓某明确答复不能电话请假,要按公司规章制度办手续。

公司称,2021年2月3日当天带走邵某的警察未穿警服,车辆也非警车,公司并不知道邵某被行政拘留,直到劳动仲裁调解时才知晓该节事实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员工被行政拘留的,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但邵某并未告诉公司实情,一直刻意隐瞒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处《员工绩效考核方案》就请假申请、审批有具体的规定,原告予以签收确认,应当据此履行。公司对员工进行用工管理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举措,劳动者请假应当按照单位规定提出申请,如实告知请假理由,获得单位批准方可休假。

本案原告没有如实告知被告被行政拘留的事实,缺乏诚信在先。即便原告曾电话联系母亲向单位请假,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请假申请获得被告的同意。也就是说,员工请假不是简单告知单位即可,而是要有真实、合理的请假事由,且最终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决定是否准假,单位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鉴此,被告以原告连续多日无故缺勤为由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139,32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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