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顺手牵羊”案还没完:遮遮掩掩的无落款通报谁来担责(2)

2022-03-22 13:24     潇湘晨报

村干部带头"顺手牵羊"案已了结。事情对错很明了。河间市联合调查组的通报称,9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但还有一桩事未解决。第一份错漏百出的通报,由谁发布?该不该被追责?

常村巡逻队的行为不是犯错,是犯罪。然而,第一份通报的定性不是这样。第一份通报的定性是"不当言行",只需要"加强管理,提升素质,确保不再出现类似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河北沧州“顺手牵羊”案还没完:遮遮掩掩的无落款通报谁来担责

图源:新华网

01

对比前后两份通报,我们可以认真研究一下:第一份通报是如何做到"脱罪化"处理的?

第一,通报隐瞒了"带走羊"的目的。

"顺手牵羊"案是否涉嫌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羊是带去"做核酸"的,还是宰了吃的。

按放羊倌的说法,他正在放羊,来了七八个人,穿着制服,"还开着警车,抓走了我一只羊,说是做核酸的,我不知道怎么回事,究竟吃肉了还是怎么回事,这是胡闹"。

第一份通报的表态是:

七人分别乘坐巡逻车、黑色三菱牌越野车(常志私家车),巡逻至河西村西洼,发现陈某某(注:放羊倌)正在放羊,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劝其离开,过程中带走了一只羊,期间有人说了一句"这羊做核酸了吗"。(注:常志为涉案人之一)

这一句很微妙,既没否认是带羊去"做核酸",也没承认,只说"过程中带走了一只羊",隐瞒了带走羊的目的。

第二,隐瞒了巡逻车是仿冒警车的事实。

据放羊倌的说法,他看到的是穿着制服的人,"还开着警车"。第二份通报确认了"涉案人员驾驶仿冒警车,冒充派出所巡逻人员"。

第一份通报如何写的呢?

"据调查,当时现场人员不是卧佛堂镇派出所人员,而是因疫情防控进行巡查的卧佛堂镇常村巡逻队队员……穿着服装为治安服,并非警服。七人分别乘坐巡逻车、黑色三菱牌越野车(常志私家车),巡逻至河西村西洼。"

通报只说"巡逻车",意图给人们是普通巡逻车的错觉。究竟是普通巡逻车还是仿冒警车,为什么这一点很重要?

因为一旦"带走羊"涉嫌犯罪,驾驶仿冒警车极可能加重刑罚。

假如认定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隐瞒了参与"带走羊"行为的部分涉案人。

河间市联合调查组的通报显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共有9人。

而第一份通报中,只提到7名巡逻队队员,而且只有名字没有身份和职务。

"据调查,当时现场人员不是卧佛堂镇派出所人员,而是因疫情防控进行巡查的卧佛堂镇常村巡逻队队员,共七人,张有恒、尹金彪、常志、常涛涛、常胜利、常海轮、常亚纶。"

几个人合伙带走羊,这个数字是基本的事实,不可能弄不清。为什么第一份通报少了两个人?

对比来看,第一份通报中少的其中一人,正是常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常海兵。第一份通报中虽然出现了名字,但没有出现职务的张有恒,是常村村委会委员。

虽然"弄错"了数字、"忘记"写职务,第一份通报中却特别提到:

常村党支部书记常海兵到陈某某家中,付给其羊款2600元,老人表示谅解,并对视频中提到的卧佛堂镇派出所一事,表达了歉意。

02

这份通报玩的文字游戏,把有利于嫌疑人的事实全部展现,不利于嫌疑人的事实全部隐藏,就是为了让一个非法占有的行为"脱罪化"。

如此一份遮掩大部分重要事实的通报,由谁发布、是否该有人承担责任,是不是也该给大家一个交代?

顺手牵羊案的定性已经明确,法律会让涉案人得到相应的惩处。但一码归一码,"假通报"也不能轻易放过。

发布信息不实的通报,往小了说,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件事情得不到公正处理。往大了说,助长的是当地恶劣的干部作风,腐朽的是基层治理,损害的是政府公信力。

若有人恶意造谣,捏造这份通报的应当承担责任;若为卧佛堂镇所发,有关人员也不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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