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婚内出轨转给情人二十余万,妻子能否要求返还?(2)

2022-03-22 09:25     陕西法制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否则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分。

赖某在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关某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赖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关某转账,该转账行为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王某同意,损害了王某的利益,且赖某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基于其与关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关某应将受赠财产及孳息返还给原告。农村九大骗局揭秘,小心 零壹财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城固法院)

作者:吕佳宸、官纫惠

编辑:樊婧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