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本案秦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呢?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还是想实施犯罪行为,只是由于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处于“欲而不能”的情形。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其为了实施犯罪意图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相似点在于,都是未实现犯罪意图的。
两者之间的处罚区别是,犯罪未遂可减少基准量刑的40%以下;而犯罪预备则可减少基准量刑的60%以下。
看到这里,或许大家就知道,为什么本案秦某要以系犯罪预备为由上诉了,因为两者之间,可减少处罚的差距最高可达20%。
本案中,秦某以发视频给杨某丈夫为要挟,
胁迫杨某答应与其发生关系后,在宾馆开房并做好准备的一系列行为,均是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
杨某在去宾馆的路上,已经报警,警察到达宾馆即将秦某抓获。二人之间,尚无身体接触,杨某虽受威胁但并未遭到控制,其性自主权尚未遭受到紧迫危险,因此秦某的上述行为,不能认为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只属为了犯罪制造条件,故属犯罪预备的。
据此,二审法院依法决定对秦某,再从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其实杨某最后时刻报警,是正确的选择。因为胁迫只有一次和无数次之分,也只有果断报警,才能避免再次被胁迫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