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淹发动机进水人保财险拒赔法院这样判

2022-02-25 15:00     360kuai

2022年2月15日,法院公布一起纠纷案件的二审宣判结果,法院认为发动机进水免责条款不是存在发动机进水或损坏的结果就绝对免责,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13132元。

2020年1月9日,沈阳宝隆航空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辽A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损失险限额为577300元,保险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2020年8月24日,沈阳宝隆航空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至皇姑区附近时,因当天天气原因,路面出现大面积积水发生涉水事故,导致涉案车辆车体进水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车主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以未投保涉水险为由拒绝赔偿。事故发生后车辆在沈阳海利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113132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主张,该维修费用中包含发动机损毁部分,对该部分损失不同意赔偿。其他部位损失同意按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4836.78元赔偿。车辆受损的原因系车辆发动机进水所导致发动机全损,依据其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项第十条第八项下,即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系属于保险公司不赔偿的项目。

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赔偿沈阳宝隆航空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13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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