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时18分许,两人见民警赶到现场,便放开方某,此时,方某的手中仍握着刀。他发出“嘿霍!嘿霍!”的声音约1分钟。120急救人员到后,确认方某已无生命体征。经鉴定,死者方某符合被锐器切割右颈前部,致动脉破裂、大量失血死亡。
在砚山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方某的父亲不服,向文山州检察院提出申诉。
1月5日,文山州检察院复查认为,陈某父母在制止不法侵害人方某持刀侵害他人的不法行为过程中,造成方某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陈某父母采取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其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综上,砚山县检察院对陈某父母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文山州检察院决定维持砚山县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来源:九派新闻记者 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