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降职为前台,“侮辱性调岗”为何违法了

2022-02-23 09:33     新京报

原标题:总监降职为前台,“侮辱性调岗”为何违法了

越来越多的判决案例表明,法院不支持某些公司“恶意调岗”“曲线开除”的操作。

近日,“恶意调岗”一词火了。据媒体报道,陈某入职某公司13年,担任信息管理中心总监职务,月薪2万元。突然有一天他接到公司通知,职务从总监变成了前台,办公地点就被安排在8楼大厅的前台位置。虽然工资没有变,但是作为前总监的他被安排到大家上下班都要经过的前台,这种调岗就成了“公开羞辱”。

陈某表示,调岗的真实原因是此公司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能达成一致,所以此公司故意给他“穿小鞋”。之后,双方打起了劳动争议官司,法院一审认定:虽然调岗后的待遇保持不变,但该调岗行为 明显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判决该公司给付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62665元。后涉事公司上诉,但被法院二审驳回,维持原判。

其实,“总监变前台”之类的套路,已经成为很多公司规避《劳动合同法》、不用赔偿也能开掉人的“阴招”——说起来都是劳动者的辛酸泪。

我国《劳动合同法》为了保障员工权利、稳定劳动关系,设置了严格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该法第39条明确规定,只有当劳动者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补偿。

相反,如果员工没有满足前述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就要支付“N+1”的经济赔偿(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特别是对于陈某这样入职企业13年的老员工来说,要解雇的话,单位就得支付相当高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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