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公安局临汝镇派出所副所长叶光辉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李国胜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叶光辉带领民警辅警疏散群众撤离,并责令李国胜停止危害行为。
李国胜威胁民警并操作挖掘机用铲斗将民警叶光辉、辅警尚士琳撞倒在地,用铲斗对倒地的叶光辉进行连续拍击。其间,李国胜还用挖掘机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及出警警车砸毁。
叶光辉
后李国胜驾驶挖掘机回到其家中拿出两把砍刀,返回赵某林家,将赵某林家院内一层的厨房扒毁。
当晚公安机关组织警力,调用大型车辆将李国胜围堵在空旷区域内抓获。经法医鉴定,叶光辉因较大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骨折、多脏器损伤所引起的机械性窒息合并外伤性休克死亡。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李国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李国胜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
当事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共二十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