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起诉书显示,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底,被告人刘某福在化州市合江镇**路段见到李某某举止不正常,便将其带回家中。后雷某某打电话向刘某福表示有朋友想给儿子找媳妇,问刘某福有没有好介绍,刘某福便将李某某带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镇吴某某家相亲,并伪造《委托书》,声称是李某某家属让刘某福带李某某来找对象的。
双方见面后,吴某某支付了人民币18000元给刘某福作为彩礼。刘某福分了10000元给雷某某,剩余8000元作为生活开支花光了。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福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妇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福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