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从佛山调岗到广州向公司索赔29万 法院判了

2022-02-15 09:28     每日经济新闻

假如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公司将其在省内调岗,这种调岗行为是否合理?假如员工拒绝,公司解除是否违法?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某2005年2月24日入职深圳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2015年4月1日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张某某从事管理/销售类工作。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发展及经营策略的变化,或张某某岗位的调整,工作范围可能会有部分变更或扩大,在未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张某某应积极配合,并按照公司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张某某的主要工作地点为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张某某的其他工作地点包括:公司在中国境内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司关联公司所在地或公司开展业务、从事活动的其他经营所在地。

2005年2月24日入职招募地为广州市,2011年调至深圳××组,2015年4月调至惠州所,2017年11月调入佛山经销部。

2019年8月12日,公司向张某某发出《通知函》,将张某某的岗位从珠三角行销公司佛山经销部部长调整至位于广州市的珠三角行销公司营业高专岗位,调整后薪资待遇职等级别不变,另增加每月500元补贴。

不过,张某某表示不同意公司单方变更岗位,公司明知张某某小孩出生及大儿子刚上小学的情况下,进行跨区域调岗不合理,导致张某某无法照顾孩子,无法履行正常家庭义务且广州生活消费水平高于佛山。

2019年8月22日,张某某以公司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违法调动工作岗位为由,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8月28日,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9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公司2019年9月21日再以张某某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张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张某某不服,起诉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公司该调岗行为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虽约定了员工寄件应当向指定业务区域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提交,但并未列明该负责人的具体信息及地址,张某某按公司的注册地址且该地址也填写在劳动合同的部首中,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无不妥,该邮件由公司工作人员签收,说明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至于公司对该邮件的后续处理,均不能否认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公司处的事实。故认定2019年8月24日,公司收到张某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双方劳动合同解除。

至于公司2019年9月21日再以张某某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张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的行为,已无实际意义,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以张某某提出的时间和原因为准。

关于张某某提出的解除理由,调岗通知函、人员基本资料卡、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张某某自广州入职后就在广东省境内时有调动,现新岗位的内容、工作地点,并未超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也没有证据显示公司降低了张某某的职等、级别,公司更承诺提升张某某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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