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杀人后,为掩盖罪行,对被害人尸体进行分尸掩埋,其犯罪情节特别残忍,犯罪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惩处。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