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这个同学讲的控枪问题上,其实刚才张老师讲的已经很透彻了,这种资本的控制制度,包括利益集团在背后的操纵。
在这儿我要纠正一点,过去几十年在中国舆论场和互联网空间里面非常低级的一个谎言,就是过去很多“公知”都会跟大家讲,说美国持枪权是公民自由的保障,是《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赋予的神圣权利。实际上,恕我直言,全是胡扯。为什么?最早美国宪法里边为什么要有《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在独立战争时期,包括殖民时期,在面临印第安人或者各种各样的武装冲突时有一个现象叫“民兵”,“minute man”,一分钟就能拿起枪来打仗的;农民在种地,印第安人跑过来了,马上就要拿起枪。为了形成这样一种民兵传统,美国建国后,就在宪法里保留了这样一个条款。但这个条款,从来没有人认为它是“个人有权持枪”,更多指的可能是州或者这个地方有组织民兵的权利,民兵和个人拿着枪上街是两码事。
那么,后来为什么变成一个个人权利呢?背后有几个重要的司法事件,非常残酷的,一个是在1975年发生的一起刑事案件,有两个女孩子,在她们房子的另一个房间里有一个女士被强奸了,她俩跑到房顶上报警,结果警察来了之后没有进门就跑了,导致这两个女孩子也被强奸虐待。后来,她们就起诉,1981年打官司,最后美国法院的裁决是警察没有义务在犯罪发生之前保护你,因为警察来的时候,这个侵害还没有发生,我没有义务保护你,我执法只负责在侵害发生之后,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驳回,不予受理。
另一个案子是在2005年,一个精神可能有点问题的爸爸绑架他的三个女儿,法院已经发了保护令,但他还是把三个女儿给杀死了。于是,妈妈去起诉,法院给的判决是,警察对于尚未发生的侵害是没有义务去干预的。
这两个事情就暴露出了美国的司法制度,是不承担对老百姓的保卫义务的,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大家疯狂买枪,而疯狂买枪又符合枪支利益集团的利益,然后又把攻势一直攻到了最高法院。2008年,最高法院才第一次裁决持枪是一种个人权利,到唐纳案,才第一次把这个个人持枪权适用到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