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轨被原谅后又出轨,还起诉女方退12万彩礼,法院判了(2)

2022-01-20 04:17     潇湘晨报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在与被告余某交往期间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交往的情况属实,被告在明知原告与其他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后仍选择与原告举办婚礼,应认定被告是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不存在骗取彩礼的行为。

双方订婚后原告通过其母亲的账户向被告母亲转账备注为“彩礼”的12万余元应认定该款系彩礼,而其余的“三金”及财物应认定为双方以订婚、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原告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虽然符合法律返还彩礼的情况,但综合考虑原被告恋爱时间、婚后生活时间、婚礼花销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按照习俗以将来结婚作为条件,带有强烈的目的性,基于法律规定和审判实务,返还彩礼的前提是依照习俗给付彩礼,因此婚约财产案件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区分男女双方订立婚约过程中,哪些资金财物具有彩礼性质,哪些财物属于为增进感情而作出的无偿赠与行为。在认定是彩礼性质后,如案例中的情况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说的「未婚同居」,分手后所涉彩礼仍应考虑到同居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双方过错程度、彩礼在同居期间共同消费情况等因素做合理的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