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卓回应“高考舞弊案”:考试中心对我的处罚与我的经历不符

2022-01-13 10:56     九派新闻

1月13日,“高考舞弊案”当事人仝卓发文,回应近期热门问题。

1、我对目前纪委、公检法已经发布的关于他人的调查内容和结论,没有意见。至于我为什么对“连累”这么多人被公诉没有愧疚之情,如还有机会,我想等待公诉判决之后有了结论,再把这部分情况进一步说清楚。

2、我对给社会造成的不良示范给母校的影响以及给家人的拖累,抱有深深的歉意,我也一直在尽最大的努力弥补。只是力量微小,说这个无异于平添笑料。

3、我之所以起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是因为考试中心对我的行政处罚,我是在网上才看到的,之前并没有人联系过我接受调查。而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与我的经历和记忆严重不符。我需要一个申辩的机会。

(一)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涉嫌在庭审中做虚假陈述。

在2013年高考(2012年底报名)时,只有现场报名,没有网上报名,所有高考报名材料均需要考生手填或者签字确认,所以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庭上陈述的“当年全部网上报名,仅存在一份我签名的确认单,也已找不到”是与事实不符的。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当庭提供的2013年高考报名材料,是不符合当年的实际报名情况的,上述的网上报名材料也不可能在高考考试前存在。如我报名使用上述报名材料,是无法完成高考报名,也无法走进高考考场的。

(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送达流程违法。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未给予我法定的陈述权与申辩权,剥夺了我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未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送达程序,未依法向我进行送达,故违反了法定送达程序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除此之外,还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对象错误、处罚证据不足、擅自扩大法定的处罚条件,且处罚的行为已过处罚时效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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