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恋上十几年前小保姆,保姆吃醋撞伤其同居情妇获刑(2)

2022-01-12 10:10     陕西法制网

判决书显示,王某是在2012年丧偶,同年开始与倪某保持同居关系。黄某则是自2016年至今,与王某保持同居关系。倪某比黄某年长14岁。

2019年,倪某发现王某与黄某的同居关系后,发短信辱骂黄某,黄某因此事耿耿于怀。2020年7月31日,黄某以之前倪某发信息辱骂她,及王某欺骗其感情为由,驾驶小轿车从欲寻找王某、倪某理论。

当日,黄某驾车来到王某住宅附近,给王某打电话要求一起到其车上谈。王某因害怕上车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便和家人多次要求黄某到家中谈事,遭黄某拒绝。期间,黄某多次开车跟随王某所驾乘车辆。

同年7月31日晚,黄某将车停放在倪某家楼下守候。8月1日早6时许,黄某见倪某下楼步行,即驾车跟在倪某身后,在跟随过程中多次喊话倪某,但对方拒绝与其对话。当黄某听到对方说“你跟王某的时候,咋不找我谈”,并继续沿路左向前步行后,感到很生气,遂产生了开车冲撞倪某的恶念。

随后,黄某驾车加速冲向倪某,车辆前端与倪某后腰部发生碰撞,倪某被撞倒仰躺在车前引擎盖上,车辆继续前行了13.9米后,黄某向右打方向,倪某从车前引擎盖上摔至路上,黄某的车辆撞到路右边的护栏后停止,随后她开车逃离,并打电话报警。经民警耐心劝导,黄某下车被民警控制。

经鉴定,倪某的损伤程度应属轻伤一级。

镇安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黄某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低速驾驶车辆撞击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黄某离开案发现场后,主动给公安机关报警,并等待公安机关对其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以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作案工具福特牌小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公安机关处理上缴国库,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