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驳回被告人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年11月10日,皮山县人民法院对新疆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及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向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人李某不服,于2021年11月22日上诉至和田地区中级法院。12月29日,和田地区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上诉人李某为了博眼球,用不雅手势和不敬姿势摆拍并将照片上传网络,在其好友善意提醒上传此类照片不当后删除又再次上传,致使不雅照片在网络上迅速扩散,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犯罪的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对李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以及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判决均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准确,量刑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