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转头看妻子双手抱着小娃,眼睛是看着前方,副驾驶的窗子也是关着的,便未在意,以为妻子只是说说气话,不会真的跳车。杨某某于是继续开车前往大姐夫家,期间没有减速或停车,也没有用手去拉妻子和女儿。
在一处路口转弯时,金某突然把女儿放在副驾驶的地板上,拉开车门就往外面跳,杨某某将车停稳以后,拨打120急救电话,金某终因伤重不治。
文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杨某某案发后积极施救,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