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干满两个合同期后被公司拒之门外 官司打到高院

2022-01-10 10:22     每日经济新闻

广东省东莞一家公司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却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而员工不干了——跟公司打官司打到省高院,最终高院判公司赔了员工38个月工资。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第二次劳动合同终止,公司不续签了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09年6月26日,贾某某入职东莞某公司,在生产技术课从事机修技术员工作,先后两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7年3月27日,公司告知贾某某,双方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3月31日届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贾某某实际工作至2017年3月31日,后公司不让贾某某进厂上班。

2017年4月1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贾某某支付2017年3月份工资6125.87元及按6990.59元/月的标准计算8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5924.72元。

贾某某提起仲裁,请求公司履行与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损失。仲裁结果显示,贾某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驳回贾某某的申诉请求。

对此,贾某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终止合法,无需支付工资损失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双方续订劳动合同,而公司并未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故公司无法定义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情况下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妥,一审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贾某某诉请公司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合同关系终止之后的劳动工资损失及25%的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二、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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