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大一附院医疗器材术中未用续:又一患者称十余万元器材不在体内(3)

2022-01-06 22:09     新京报

彭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2018年,他曾因手术失败起诉郑大一附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并退还未使用的微血管吻合装置费用。但因当时未能调取到该器材的合格证等资料,司法鉴定机构未能就是否使用作出判断,最终法院未予支持。

手术记录未体现器材,司法鉴定:存在缺陷

彭先生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一份由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7月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对于微血管吻合装置等高值耗材的使用情况,包括部位、数量、型号等,医方应在术中有所体现,但在彭先生的手术中,医方手术记录中无相关记载,存在缺陷。

▲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部分)。新京报记者 程亚龙 摄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此前报道中的9位患者,仅一人的手术记录中载明“显微镜下利用血管吻合器装置行血管吻合”,另外8人的手术记录中,均未提及吻合血管使用了该器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原卫生部)于2010年印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指出,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

一位不便具名的广州某司法鉴定中心副主任医师认为,虽然《规范》中未明确提到要在手术记录中明确记录使用的器材,但微血管吻合装置,毕竟是植入患者体内的高值耗材,根据临床经验,他认为应该在手术记录中明确。

该医师表示,记者所接到的投诉患者手术时间在2016年到2018年期间,跨度长达三年,“如果前期称‘为患者使用了吻合装置血管未通后裁除掉’还说得过去的话,那么患者一次次地血管不通畅,为何还继续使用该产品呢?让人不能理解。”

彭先生也质疑称,他被切断的四根手指,在手术中是依次吻合的,手术时间长达12小时。“为何用了一次吻合装置血管未通,还继续使用?连续使用6个吻合装置,血管都不通畅吗?”目前,他已咨询律师,考虑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问题。

1月6日,郑大一附院宣传处工作人员称,目前对医师王福建的调查仍在进行中,调查结束后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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