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要到了
辛苦了一年的上班族
都开始热切期盼年终奖
最近
一则关于讨年终奖的法院判决
引起了大家的关注
2017年3月10日,深圳的韩先生入职深圳某科技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2017年3月10日-2018年3月31日)。 2017年7月5日,韩先生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离职后,要求公司按在职时间比例发放年终奖金30988.5元。
公司认为,根据《任职邀请函》,韩某某的岗位是资深房屋设计师4+,不属于年终考核人员的范围; 根据《2017年年终考核通知》,韩某某已离职且在岗时间不足4个月,不符合年终考核人员标准。 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不仅要考虑员工的出勤时间,还要考虑考核结果,韩某某提前离职没有考核资格,公司无须向韩某某支付年终绩效奖金。
于是,韩先生向深圳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直到2021年1月
公司向其支付年终奖30988.5
“讨薪”之路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