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月薪4.6万女高管长期请假被解聘 向公司索赔65万

2022-01-05 04:18     环球网

45岁的王丽(化名)是上海某广告传播公司的财务部高管,月薪4.62万元。在因病住院期间,公司因其长时间请假,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并商议解除劳动合同。

王丽委托律师向公司提出,因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并在医疗期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履行付款义务并缴纳社保。

公司之后发邮件通知王丽,因其旷工严重违纪,公司已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王丽就此劳动纠纷申请仲裁,之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共计65万余元。

一审法院核算后认为,公司应支付王丽赔偿金57480元。王丽对此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抑郁和脚伤请假近一月,公司在此期间欲解除劳动合同

据王丽提供的病历等资料显示,自2020年6月10日至12月8日,其在上海市同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共计就诊10次,连续就诊时间最长为一个月以上。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与该公司的电子邮件往来显示,王丽曾在邮件中向公司请病假,同时就工资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录用通知书》上约定月薪为4.62万元,但公司曾口头承诺其每月工资为5万元,即年薪60万,要求公司支付差价。

公司则在2020年9月21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由于王丽一直处于病假,公司为正常开展工作,要求其办理相关工作交接;并在9月7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该公司在2020年10月10日向其发出题为“违纪通知函”的电子邮件,表示因其自任职以来多次无出勤记录,尤其是2020年7月1日至7月8日期间,连续无考勤,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其行为属于旷工的违纪行为,要求其在2020年10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公司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2020年10月12日,王丽委托律师向公司提出,因未签署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并在医疗期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履行付款义务并缴纳社保。

其律师出示的证据显示,10月13日,王丽经中山医院诊断出睡眠障碍、中度抑郁发作,医生建议休息14天;10月14日,经同济医院诊断,王丽踝和足腓深神经损伤,医生建议休息,时间为10月14日至11月12日。

10月16日,公司向王丽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相关内容显示:“鉴于:你存在旷工等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的决定:2020年10月16日正式解除你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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