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解读重庆杀子案判决:主从犯认定不以亲手实施犯罪为前提,割腕威胁是在主动促成这件事

2021-12-30 10:58     新京报

12月28日,备受关注的重庆两姐弟被生父扔下楼坠亡一案一审尘埃落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波、叶诚尘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依法裁定准许。

生父张波及其女友叶诚尘均被认定为主犯。法律界人士认为,两人都构成故意犯罪事实,具备共同犯罪的特征,是法院作出上述裁决的原因。

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超宇表示,“主从犯的认定不以亲手实施犯罪行为为前提,而是看犯罪行为人对整个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

不以是否亲手实施犯罪为认定前提

法院一审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张波积极参与共谋,设计将女儿接到家中,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行为;叶诚尘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多次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为由,催促张波杀死两名小孩,并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与张波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

直接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子女的张波,在一审中被认定为主犯,而其女友叶诚尘被认定为参与“共同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对于二人杀害两名小孩的行为,一审法院将其分工为生父张波“积极参与共谋”、叶诚尘则“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发生”。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泉山认为,叶诚尘“积极追求”,可以理解为直接故意杀害。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超宇则指出,“刑法里除了客观上实施的行为,还有一个叫主观上的故意。”

主观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指放任危害行为发生,“比如看着一个人把孩子往下推,却没有阻止。”直接故意则指积极追求危害发生,“在张波悬而不决的犹豫状态下,她割腕威胁,则是在主动促成这件事,她主观上在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

在认识层面,张波可以认识到叶诚尘的胁迫行为和自己的实施行为,可能导致孩子死亡,仍然积极实施。而叶诚尘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对张某造成压力,从而导致其犯罪行为。在意志层面,张某在认识层面的基础上还积极控制实施行为,追求孩子坠楼的结果。叶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张某造成压力,但仍然以割腕等极端的方式教唆张某。

因此,上述法律界人士认为,“二人不论认识还是意志两方面,都构成故意犯罪事实。”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说,在本案中,双方都负有主要责任。

“在刑事犯罪当中的共同犯罪中,认定主从犯的前提条件或者说重要的条件,是看犯罪行为人对整个犯罪所起作用的大小。”朱超宇说,由于两人都在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因此,即便叶诚尘没有亲手实施,最终也被法院认定为主犯之一,而非从犯。“刑事的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不是以亲手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条件的。”

法律专家解读重庆杀子案判决:主从犯认定不以亲手实施犯罪为前提,割腕威胁是在主动促成这件事

7月17日,邻居向记者介绍孩子坠亡的窗口。新京报记者 杨雪 摄

“教唆犯罪作用影响非常重”

关于二人在犯罪行为中的关系,多名法律界人士指出,在犯罪行为实施时,两人实际上是教唆被教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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