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医院自杀,医院要担责吗?二审判医院无责

2021-12-29 09:59     上海法治报

患者在医院住院部坠楼自杀身亡,

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上诉案作出判决,二审认定医院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改判驳回家属方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准予医院自愿补偿家属3万元。

午夜,女病人坠楼身亡

2020年7月2日午夜,住院部12楼骨科病区病房内,医护人员焦急地拍醒正在熟睡的陪护家属小军。

“快醒醒,快醒醒,你爱人不见了。”小军的爱人阿芳是一位抑郁症患者,前两天因割腕自杀被送至这家医院抢救,当天下午刚脱离生命危险,从ICU病房转入普通病房。

“你知道她去哪了吗?我们巡房发现她不见了,找了几个地方都没看见。”医护人员问,小军摇头。“快起来一起找找。”

住院部保安、几位医护人员和小军分头在每个楼层仔细搜寻。窗外大雨滂沱,给寻人工作添了不少难度。时间一分一秒过去,阿芳还是不知所踪,小军报了警。最终,警方在住院大楼前的绿化带里发现了已身亡的阿芳。

经警方确认,阿芳的死亡原因为高坠,根据坠楼地点推测,事发地为12楼病区东侧安全通道内的玻璃窗处。

小军等家属认为,是医院疏于管理才使阿芳不幸身亡,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医院赔偿因阿芳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3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阿芳因割腕受伤来医院处治疗,对于这种比较特殊的病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尽到更加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护理看护上比普通病人要更加严谨细致。医院在将阿芳转入普通病房后,在护理看护上未做到特殊对待,在其走出病房到坠楼身亡这段时间内,也未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于阿芳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但考虑到阿芳坠楼系其主观上追求的结果,其自身具有绝大部分的过错,故对于家属方的损失,一审法院酌情判定由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35.6万余元。

医院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

法官赴现场勘查,厘清事实

二审期间,合议庭法官等一行至医院进行现场勘查,双方均到场。调查发现,阿芳所在骨科病区设有一个护士台,每晚由两名护士值班。病区内安装三处监控摄像头,监控范围覆盖病区走廊区域。但事发地即东侧安全通道内未安装监控摄像头。事发地墙面有两扇玻璃窗,每扇窗户上均安装限位器,窗户最大开启行程约17cm,窗沿距离地面高度约1.03m。窗沿内侧安装不锈钢护栏,护栏距离地面高度约1.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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