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只松鼠广告之争,还是要用法律判明是非(2)

2021-12-28 09:39     新京报

实际上,对于"眯眯眼"的争议,充其量是一种审美差异。在大众审美中,确实比较喜欢大眼睛姑娘,企业也习惯使用这样的模特来增加吸引力。但问题在于,审美从来没有一把统一的尺子,而是可以因人而异、因时而异的一种感受。艺术审美差异性决定了大千世界是丰富多彩的,而不是只有一个标准、一把尺子,更不表明凡非我者就是丑的、坏的。这种差异性允许有人不喜欢某种表达方式,但不喜欢不等于可以随意安上各种莫须有的罪名。对于三只松鼠的这个广告来说,消费者如果不喜欢,完全可以通过拒绝购买产品来表明自己的态度。说到底,三只松鼠从事的是一种商业活动,如果因为海报的失误而导致过多的消费者产生抵触情绪,使这款产品的销售出现困难,企业就会从市场反馈中意识到这个问题,自行更换广告。而那种通过给企业扣上"辱华"的政治帽子来逼其更换广告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企业经营的过度干涉,对于那位模特,更是一种人格侮辱。

围绕三只松鼠这幅海报所出现的争议,看似有点无厘头,但它深刻地说明了我国的营商环境中值得警惕的一种不良倾向。对于企业的经营行为,我国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各种法律,评判一个企业的经营行为好还是不好,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相关的法律。但是在目前的商业生态中,常常会出现离开法律甚至背离法律的各种要求,让企业动辄得咎,无所适从。一些人提出的要求看似占据了道德的高地,却是远离法律精神的,而一旦法律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商业生态就会受到破坏,从根本上说,这对经济健康运行只会起到破坏作用。

对此,上海市消保委12月27日发文认为,消费圈的审美也要与时俱进。社会在发展,消费在迭代,商家只有与时俱进,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契合消费者新的审美需求,和消费者建立文化与情感的共鸣。目前,我国经济已转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振兴国内消费市场成为重要目标,这需要企业发挥更多主观能动作用,使用各种合法合规手段来增加产品的市场黏性,吸引消费者,这其中就包括做好产品广告。社会也要为企业建立起合法经营的宽松市场环境,就广告来说,企业固然要遵守《广告法》,消费者也只能以《广告法》的要求来看广告。法律是市场健康运转的生命线,只有这样,企业和消费者才能有共同语言,通过各自的商业行为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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