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时觉得卖淫女态度不好,以嫖娼为由,再次将卖淫女约出来捆绑,发生性关系(2)

2021-12-26 05:54     网易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等等。

嫖娼和强奸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综合本案案情,陈某某和梁某某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基于嫖娼卖淫行为,双方自愿发生的。

第二次,虽然陈某某开始约梁某某出来是基于嫖娼卖淫行为,但陈某某是为了报复梁某某上次态度不好的事情,以嫖娼的理由将梁某某约出来,双方实际并没有形成卖淫嫖娼的共同合意。即表示嫖娼卖淫行为根本没有开始,双方不是嫖客和卖淫女的关系。

而当梁某某到达后,陈某某使用毛巾绑住梁某某的双手,强行和梁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构成强奸罪。

以上可以看出本案有两个法律关系,即开始时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以及后来的强奸行为。陈某某虽然职业具有特殊性,但因嫖娼卖淫行为未形成合意,不能因其开始的行为来否定后来的强奸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 强奸罪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陈某某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梁某某作为卖淫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梁某某也应给予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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