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调整措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与安全,立足国内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国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支持经济跨周期平稳运行并长期向好;有利于引导资源配置,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有利于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主动参与全球产业链重塑,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附件:
2022 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2022 年转版、多双边经贸协定以及我国产业发展情况,调整以下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根据税则转版和税目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最惠国税率及普通税率(见附表 1、8)。
2.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第七步降税(见附表 2)。
3.对 954 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取消 7 项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进口暂定税率(见附表 3)。
4.对原产于塞舌尔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化肥等 8 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 3 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税率不变。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税率不变(见附表 4)。
(三)协定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 17 个协定项下、原产于 28 个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一是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格鲁吉亚、毛里求斯自贸协定进一步降税;中国—瑞士自贸协定按照有关规定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针对部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自贸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已完成降税,继续实施协定税率。三是亚太贸易协定继续实施,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针对部分信息技术协定扩围产品降低协定税率(见附表 5)。
2.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原产于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 9 个已生效缔约方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一年税率(见附表 5);后续生效缔约方实施时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另行公布。按照协定“关税差异”等条款规定,根据进口货物的 RCEP 原产国来适用我国在 RCEP 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相应的协定税率。同时允许进口商申请适用我国在 RCEP 项下对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或者在进口商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申请适用我国对与该货物生产相关的其他已生效缔约方的最高协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