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因此,得承诺的行为不是强奸行为。已满十四周岁的妇女对自己性的承诺有效,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无性的承诺能力,无论其是否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涉嫌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系表里关系,没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的性行为,不可能违背妇女意志,不是强奸行为。被害妇女没有激烈反抗不意味着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中应特别注意其他手段行为的认定,如趁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因妇女不敢反抗,没有激烈的反抗行为,并不意味着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强制猥亵罪是指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对妇女实施性关系外的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如搂抱、亲吻、摸等。
本案中,如果认为刘某与黄某的行为构成犯罪,这两个罪名均涉及到。
妇女动机被骗时,不构成强奸罪
妇女动机被骗不构成强奸罪的根据是这样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前已述,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有手段行为,而妇女动机被骗时,在发生关系当时妇女是同意的,因此,不存在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王女士作为一名销售员,业绩是其生存在根本,而刘某正是基于王女士急于发展业绩的动机,以有一笔业务需要谈为由,约张女士酒店喝茶,张女士也没有拒绝为其按摩这样不寻常的做法,而发生关系后,刘某只给了王女士600块钱。本案中,是否真的存在要谈的业务,及刘某与张女士是否成功羸得该笔业务,是判断王女士是否动机被骗的关键。如果因该笔业务根本不存在,王女士事后反悔,感觉自己吃了亏而报警被强奸,则属于王女士动机被骗,发生关系时没有违背王女士意志,根据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刑法责任主义原则,及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刘某与黄某不构成强奸罪。
本案认为刘某与黄某构成犯罪,另涉及到共同犯罪等问题,在此不再讨论。通过案情描述及本文分析,您认为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