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交通肇事逃逸命案19年后才立案 家属起诉警方不作为遭驳回(2)

2021-12-02 09:13     上游新闻

经检察院核查后认为,未发现公安干警存在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线索,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相关干警在侦办该案过程中存在执法过错,建议庆阳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今年7月6日,庆阳市公安局成立以西峰分局局长为组长的“赵世利被过失致死案”专案组,西峰分局就该案发布了征集线索通告,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对嫌疑车辆进行了排查,案件仍未告破。

▲11月25日,家属起诉警方行政不作为遭法院一审驳回。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法院以侦刑案不属受案范围驳回诉讼请求

随后,赵家人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侦办该案的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今年6月17日,甘肃省宁县法院受理此案。该案开庭前,双方依法调取了相关材料。开庭时,双方依法向法庭做了陈述。

庭审时,警方代理人答辩称,赵世利家人诉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今年11月25日,甘肃省宁县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裁定。上游新闻记者获得这份《行政裁定书》显示,法院一审驳回了赵家人的起诉。

《行政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该案涉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属于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当由原西峰市公安局作为刑事案件受案管辖。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解释,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认为,本案中,赵家人所诉及行为,属于警方在侦办刑事案件中所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应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认为,关于赵家人诉称公安机关对现场保护不力、未及时出警勘察现场,扣押嫌疑车辆、留置嫌疑人后排查不仔细,丢失嫌疑车辆血型检测报告、丢失尸检报告及病历等重要证据等侦办案件中存在渎职、失职行为的问题,均属于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也不属于本案受理和审理范畴。法院一审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对此,赵家人表示很无奈。赵世利的儿子曾在当地法院工作多年,为给父亲“喊冤”,他已经辞职。

赵世利的儿子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当年参与侦办该案的人有的已经升职,有的已经退休,而更多人已淡忘此事。19年后警方虽然已立案,但该案大量关键性证据丢失,这导致案件侦破极其困难,至今该案未能告破。他担心该案最终不了了之。如果这样,他无法给死去的父亲一个交代,也无法面对家人。同时,他表示当年侦办该案的警察存在执法过错,当地警方、纪委监委如何处理,至今家属也不知情。

赵家人称,他们准备继续上诉,一直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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