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监控办公室一举一动,员工遮挡摄像头后被开除,法院判了(2)

2021-12-02 04:57     潇湘晨报

因为摄像头的存在,郑某等员工如芒在背。于是,去年9月10日,郑某和同事一起用垃圾袋套住了摄像头,导致监控画面无法正常显示。

两天后,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认为郑某联合其他员工抵制公司安装摄像头,不服从管理还恶意遮挡,便以“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郑某开除。

郑某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雇,于是诉至宁波高新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法院:公司违法,应支付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决定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属于内部管理行为,与员工为此发生纠纷,公司应以积极态度与员工沟通解决问题。郑某和同事擅自遮挡摄像头的行为确有不妥,但他们只实施了一次遮挡行为,且9月11日下班时已恢复摄像头正常使用,未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后果,公司的员工手册中也未指出遮挡摄像头行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认为郑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郑某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应按照相关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宁波高新区法院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郑某赔偿金17万余元。

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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