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埋藏树下200万不翼而飞,作案者竟是父亲?法院判了!(2)

2021-12-01 04:26     潇湘晨报

枯井里有线索,父亲承认盗窃

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保险柜的失踪与张某有关系,警方在问询张某后,让其回了家。但警方并没有排除张某的嫌疑,并对其跟踪侦查。

在接到报案后的第二天,民警又来到张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很快有了重大发现。

“张某十分镇定,也比较配合,不过当我们打开他家附近的一口枯井时,他变得躁动不安起来。”民警介绍说,在枯井里,他们找到了两个保险柜,一个被切割过,一个完好无损。经张女士辨认,其中一个就是她埋藏在树下的保险柜。

面对证据,张某这才低下了头,向警方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女儿保险柜内财物的犯罪事实。

原来,张某在得知女儿保险柜内存有大量现金后,便起意盗窃,但因不知道密码无法得手,于是便心生一计——购买了同款新保险柜替换了女儿原来的保险柜,并将原来的保险柜切割开取出了30万元现金用于生活开支,其余现金又放回到新保险柜中,恢复原样。

而他盗窃女儿30万元的事,一直没有被女儿察觉。半年后,应女儿要求,张某将保险柜埋藏于地下。但张某第二天就私自将保险柜挖出,将余下的170余万元转移到异地埋藏,同时以保险柜遭他人盗窃作为借口,企图掩盖犯罪事实。

案发后,张某将埋藏的170万元现金挖出,还给了女儿张女士,并退赔了事前盗窃的30万元现金。

得知保险柜被盗竟是父亲张某所为,张女士既诧异又无奈,最后她对父亲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浏阳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

法院:构成盗窃罪,但社会危害性小可适用缓刑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对于张女士寄放在娘家的保险柜,张某有默许下的保管义务,应当构成侵占罪,转移170万元是为了防止女儿发现,而且他想赚到30万元之后,一并将钱归还张女士,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张某还有自首、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女儿也因为父亲可能入狱而承受着良心上的不安,所以恳请法庭结合法与情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盗窃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1994年、2000年2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毁损偷换保险柜,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主观恶性大,根据其犯罪手段,盗窃数额,主观恶性,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供认盗窃事实,既没有主动投案,也未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已追缴和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虽然被告人张某盗窃女儿财物数额巨大,但属于盗窃家庭近亲属财物,且已获得谅解,社会危险性极小,同时被告人张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缓刑,有利于修复亲属间的社会关系,如果判处重刑,将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也不利于修复亲属间的关系。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律广告词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认罪伏法,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可。

潇湘晨报综合浏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