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允许保荐机构对北交所公司“先保荐、后直投”

2021-11-29 07:52     财联社

财联社(上海,记者卢丹)讯,为支持北交所发展,帮助保荐机构准确理解和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11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

证监会允许保荐机构对北交所公司“先保荐、后直投”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两方面,一是关于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二是关于联合保荐。核心要点如下:

(一)适当放宽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投资的相关要求。为支持北交所发展,放开保荐机构直接投资北交所上市公司的时点限制,即可以"先保荐、后直投"。

(二)对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等持股7%以上的联合保荐要求作出差异化安排:若拟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仍需联合保荐,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若拟在北交所上市,可以不采用联合保荐。

支持北交所发展,证监会对券商保荐和投资、联合保荐作出适应性修订

11月26日,证监会发布一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2021年11月修订)》,对证券公司保荐和投资、联合保荐的要求进行了适应性修订。

证监会在修订说明中介绍,2020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为了准确理解与适用《保荐办法》有关规定,2020年7月制定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并于2021年11月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修改为"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同时完善部分文字表述,规则实质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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